为加强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学院、系部、班级及学校部门、团体组织的学生30人以上的外出集体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实行审批备案制。活动前须填写《嘉兴南湖学院学生外出集体活动报备表》(见附件),经院系负责人或部门、团体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安全保卫处备案。院系负责人和部门、团体负责人对学生外出集体活动方案必须认真审查,活动场所及所用的交通工具要符合安全要求,条件不具备的不予批准。
第三条 学生外出集体活动要坚持“安全、就近”的原则,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前往。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学生不得乘坐无牌、无证、非法运输车船,不得搭乘违规车辆,不到江、河、湖、海游泳,严禁学生长途骑车集体外出活动。严禁学生未经同意擅自组织外出集体活动。
第四条 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有带队教师。带队教师必须认真做好活动组织和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工作预案。
第五条 行前加强安全教育。学生外出集体活动之前,活动带队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和组织纪律教育,告知学生掌握遇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理办法。
第六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有关规章制度,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注意自身安全,注意维护学校形象。活动中若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当地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七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安全职责。凡因忽视安全管理或玩忽职守、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而造成学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保卫处
2022年9月7日
- 附件【嘉兴南湖学院学生外出集体活动报备表.docx】已下载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