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南湖学院安全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应急处置能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全员参与、教管结合、系统规范、形式多样”的原则,增强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普遍性。
第四条 安全教育的对象包括全校师生员工及校内其它各类从业人员。
第五条 安全教育是学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全校性的安全教育,各单位抓好各类安全教育的落实。安全保卫处负责全校安全教育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安全教育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和教育计划。
第七条 安全教育包括法制教育、政治安全、消防安全、治安防范、交通安全、信息安全、饮食安全、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恐反恐等方面。
(一)法制教育。主要学习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增强师生法制观念。
(二)政治安全教育。了解政治安全的基本内涵,认清各种敌对势力对国家领土与主权的完整、内部安全与稳定的威胁,增强自觉防范和抵制国际敌对势力及“三股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颠覆、分裂活动的意识。
(三)消防安全教育。主要学习和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遇有火灾情况的应急处置和逃生能力。
(四)治安防范教育。主要学习和宣传电信反诈防骗、防盗、防抢、防传销等安全常识,增强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
(五)交通安全教育。主要学习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提高自身安全保护能力。
(六)信息安全教育。了解信息安全的基本知识,增强信息安全意识,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规定。
(七)饮食安全教育。主要学习和宣传饮食卫生基本常识,提高食物中毒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心理健康教育。主要学习和宣传心理健康基本知识,使师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心理调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掌握心理保健常识。
(九)避灾避险教育。学习易发自然灾害常识,组织避灾避险演练。
(十)防恐反恐教育。学习防恐反恐知识,组织防恐反恐演练,了解和掌握有效的规避危险、自防自救及报警处置等基本常识。
第八条 安全教育要针对教育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目标,根据环境、季节的变化及有关规律适时进行,并形成经常化、制度化。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活动;各二级学院每年至少对学生开展2次安全教育活动,新生安全教育纳入始业教育全覆盖,必须在新生报到1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 安全教育形式及组织
第十条 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要多样化,可采取集中讲座、主题班会、知识竞赛等形式;时间要灵活,新生入校、毕业生离校、节假日前及各类案件高发期、政治非常时期等;内容针对性要强,选择一些与师生生活、学习、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安全知识、国家和学校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师生中经常发生的案件等。
第十一条 学校应每年适时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竞赛、参观消防安全科普展览等活动。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处、学工部、科研处、教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实验设备处、宣传部、团委等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全校性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单位进行的安全教育工作。学生的安全教育实施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教职员工及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主要由所属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定期邀请公安、司法等专业人员来校开展安全和法制讲座。
第十四条 利用“119消防日”、“122交通安全日”、“512防灾减灾日”等集中开展安全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所管理或使用的宣传媒体进行安全教育,报纸、广播、宣传栏、网站、电子屏幕应设置安全教育栏目或安全知识内容,并经常更新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教室、办公楼、公寓及图书馆、实验室、餐厅、会议场馆等,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逃生标志等消防安全提示,并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宣传资料。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执行《嘉兴南湖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加强经常性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对下列人员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一)新进教职工。学校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新进教职工上岗培训,组织学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知识。
(二)新生。学生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始业教育计划,学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常识,提高新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外来人员。建立健全外来人员教育制度,学习校纪校规及安全生产知识。
(四)外国留学生、专家(外教)。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校规校纪教育。
第四章 安全教育考核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把安全教育纳入工作日程,制定教育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教育工作台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组织安全教育的检查,纳入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安全教育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从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和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全保卫处
2022年5月5日